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 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现就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以及我区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考核规范,对有关职业(工种)及考核项目进行分类,职业技能鉴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实行分类收费。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为理论知识科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和考试成本、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考试费包括实施考试的费用和考务费。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主体是: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评价机构统一收取。
五、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收费标准按B类,参照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标准收取。
六、行政事业单位评价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非行政事业单位评价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暂按经营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各级评价机构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税务、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7日